关于2008年招考监狱劳教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办发〔2008〕9号)和省人事厅、省司法厅《转发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鲁人办发〔2004〕18号)的要求,2008年我省监狱劳教机关将继续面向社会公开招考242名公务员(人民警察),其中:省属监狱劳教机关招考202名,市属监狱劳教机关招考40名。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考对象和条件
(一) 招考对象
报考省属监狱劳教机关的必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市属监狱劳教机关的招考对象由所在市自行确定。
(二) 报考条件
除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规定的条件外,报考监狱、劳教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非特体,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重度扁平足;
2、裸眼视力4.8(旧标准0.6)以上,或者裸眼视力均在4.6(旧标准0.4)以上且矫正视力5.0(旧标准1.0)以上;
3、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0年3月4日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77年3月4日以后出生);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2、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处分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其他不适宜担任人民警察的。
二、身体初检、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身体初检
报考监狱劳教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的,需按规定进行身体初检。报考人员应先进行网上报名,经网上报名初审通过后,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身体初检,身体初检合格者方可取得报考资格。身体初检时间为2008年3月5日-1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初检截止到3月10日上午11:30,逾期不再办理。身体初检不得由他人代办。
报考省属监狱机关的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为方便报考人员进行身体初检,省监狱管理局设10个身体初检点对报考人员进行身体初检。其中,报考驻济单位的考生在山东省警官总医院(济南市英雄山路134号)办理;报考省属非驻济单位的考生在其他体检点办理(详见招考简章),也可以在山东省警官总医院办理。
报考省属劳教机关的由省劳教局负责,在济南市燕山小区西路1号(山东省劳教警官培训中心,和平路与山大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办理。
报考人员进行身体初检时,须提交网上报名序列号、本人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与报名时上传照片应属同一底版)。
报考省属监狱劳教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人员,应及时到指定地点进行身体初检,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身体初检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二)报名
报考省属监狱劳教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具体办法是:
1、报考人员登陆报名网站(www.rsks.sdrs.gov.cn),如实填写、提交个人报考信息资料。报名时间为2008年3月5日-9日,查询时间为2008年3月6日-10日。每人限报一个部门和职位。报考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陆填交报考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资格一经用人单位初审确认,不能更改。
2、用人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在报名期间(节假日不休息)查看本单位的网上报名情况,根据报考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对前一天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在网上公布初审结果。对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不符合报考条件而未通过初审的人员,要说明理由;对报考材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失内容,并退回报考者补充。如果用人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不含报名当天),未对报考人员信息进行处理,则视为初审通过。网上报名期间,用人部门应公布咨询电话,并安排专人值班,回答报考人员的咨询。有条件的用人部门,可以组织人员进行网上在线咨询和交流。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用人部门应留存报考者的报名信息,以供资格审查时参考。
3、报考人员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后,可在第二天至查询时间截止之日前登陆网站,查询报名资格初审结果。通过资格初审、身体初检的人员,要于2008年3月6日-10日登录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www.rsks.sdrs.gov.cn),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考务费收取标准为:每人每科40元。缴费成功后,下载打印《省直机关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参加面试时使用)。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按指定的日期、地点和程序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确认时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减免手续。证明材料包括: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4、报考人员完成所有报名手续后,于2008年3月18日-22日登陆指定的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考市属监狱劳教机关的报名及具体工作安排,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后向社会公告。报考人员的身体初检、报名等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三)资格审查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整个考录工作全过程。进入面试的人员,在面试人员名单确定以后,需向报考单位提交本人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和相关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须提交单位同意报考介绍信(内容应包括考生姓名、参加工作或从业时间、本人现身份、同意报考公务员)、国家承认的学历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单位介绍信应由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出具;属于人事代理形式管理的人员,由现工作单位和人事代理部门共同出具。
报考人员系应届毕业生的,应提交身份证、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和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
报考职位有其他要求的,均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科目为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省和市分别阅卷。
笔试时间为3月23日。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O 申论
笔试考点、考场见准考证。笔试结束后,按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在笔试合格分数线内,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省属监狱劳教机关的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市属监狱劳教机关的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备案。面试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相同职位录用人数在10人以下的,按1:3的比例;10人(含)以上的,按1:2的比例(其中录用计划为10-13人的,进入面试人员统一确定为28人)。笔试成绩合格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比例的部门和职位,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二)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主要测评应试人员担任监狱劳教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所必备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反应应变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和举止仪表等方面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面试试题分为通用和体现部门职业特点两部分,前者所占比例为70%左右,后者所占比例为30%左右。每个报考人员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省属监狱劳教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面试时间为4月22日至24日,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门组织。面试具体地点、时间、注意事项等,由用人部门通知考生,向考生发面试通知书。面试时,考生须持笔试准考证、身份证、面试通知书等证件,交面试考务费70元。
市属监狱劳教机关的面试时间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四、体检和考察
报考监狱劳教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体检、考察工作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考试总成绩,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按计划录用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如同一个职位出现应考人员的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体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及招考条件中规定的人民警察身体要求执行。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如体检考察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对体检考察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其中报考省属监狱劳教机关的,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报考市属监狱劳教机关的,须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从该职位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递补。
五、录用与管理
经体检和考察合格,拟录用为监狱劳教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的由用人部门提出录用意见,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报考省属监狱劳教机关分别由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劳教局审核,经省司法厅复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报考市属监狱劳教机关由市司法局审核,经省司法厅复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对拟录用的监狱劳教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公示期为7天。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录用通知书》,凭《录用通知书》办理调动、派遣手续。
新录用的监狱劳教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用人部门对新录用人员进行考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并凭《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的待遇;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并报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新录用的公务员(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上岗前培训,培训工作由省司法厅统一组织。
各市人事局、司法局和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和鲁人办发〔2008〕9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的招考工作。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鲁人办发〔2008〕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司法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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