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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2009年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工作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面向社会认定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鲁教人字〔2001〕2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知》(鲁教人字〔2001〕2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09年面向社会认定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2009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范围是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包括:
      (一)各级各类学校已取得教师资格拟申请其他等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
      (二)2009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三)其他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
      (二)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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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驽鸟 | 分类:教育培训 | 标签:, ,
  •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社会监督和经营者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规范生产经营秩序,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作机构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建设、交通、农业、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旅游、价格、出入境检验检疫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社会服务职能,做好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支持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和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其制定的行业规则,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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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驽鸟 | 分类:美文网摘 | 标签:, , ,
  • 山东省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1、哪些人员可以报考公务员?
      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关于2009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办发[2009]6号)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2009年山东省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及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劳教系统招考简章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公务员。
      2、哪些人员不能报考公务员?
      此次招考公务员,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被给予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4)现役军人;
      (5)非在我省县级以下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工作五年(含试用期)以上的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
      (6)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7)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有应回避亲属关系人员所在的部门或单位。
      3、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上网(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学历认证材料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应在面试时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4、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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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驽鸟 | 分类:公务员考试 | 标签:, , ,
  • 关于2009年山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文件
    山 东 省 人 事 厅

     
    关于2009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办发〔2009〕6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我省各级机关的编制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确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组织实施2009年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下同)的工作,并从在基层工作的选调生中考选部分工作人员。为了确保本次考录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录范围和条件
      报考人员须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务员基本条件,并符合拟任职位所要求的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之间(1973年2月18日至1991年2月18日期间出生)。
      (二)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含山东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9年应届专科毕业生)。
      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2005-2008年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考试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现役军人,在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在我省县级以下机关工作五年(含试用期)以上的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可以报考上级机关公务员职位,其他已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能报考。
      全省各级机关面向社会招考的,除因职位特殊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外,不得对报考人员的学历性质、地域、户籍等方面加以限制。 
      从选调生中考选补充工作人员的报考条件为:思想政治素质好,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扎实,肯于吃苦,甘于奉献,工作创新意识强,干事创业,实绩突出。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清正廉洁,作风正派,群众威信高。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76年2月18日以后出生),2007年以前选调到基层工作(不含2007年)、在现单位工作时间满一年,身体健康。
      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劳教系统招考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和报名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工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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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驽鸟 | 分类:公务员考试 | 标签:, ,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7号)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02年9月28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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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驽鸟 | 分类:未分类 | 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