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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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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文)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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