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驽鸟公寓  &raquo; Blog Archive  关于2008年山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 驽鸟公寓"  ><p>
			标题：关于2008年山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br/>
			时间：2008-02-27 (8:48 上午)<br/>
			分类：<a href="index-wap.php?cat=253" title="View all posts in 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考试</a>,  <a href="index-wap.php?cat=7" title="View all posts in 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a><br/>
            标签：<a href="index-wap.php?tag=%e5%85%ac%e5%8a%a1%e5%91%98">公务员</a>, <a href="index-wap.php?tag=%e5%bd%95%e5%8f%96">录取</a>, <a href="index-wap.php?tag=%e5%bd%95%e7%94%a8">录用</a>, <a href="index-wap.php?tag=%e8%80%83%e8%af%95">考试</a>, <a href="index-wap.php?tag=notice">通知</a><br/>
			作者：驽鸟<br/> 
            <br/>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文件
            
        
        
            
            山 东 省 人 事 厅
            
        
    


&#160;
鲁人办发〔2008〕9号


关于2008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160;
各市党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我省各级机关的编制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确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组织实施2008年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下同）的工作，并从在基层工作的选调生中考选部分工作人员。为了确保本次考录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录范围和条件
　　报考人员须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务员基本条件，并符合拟任职位所要求的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之间（1972年3月4日至1990年3月4日期间出生）。
　　（二）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含山东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8年应届专科毕业生）。
　　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2005－2007年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原公务员，现役军人，在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在我省乡镇机关工作五年（含试用期）以上的乡镇机关公务员（包括报考面向社会招考职位的在乡镇机关工作的选调生）可以报考县以上机关公务员职位，其他已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能报考。
　　全省各级机关面向社会招考的，除因职位特殊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外，不得对报考人员的学历性质、地域、户籍等方面加以限制。　
　　省、市级机关从选调生中考选补充工作人员的报考条件为：思想政治素质好，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扎实，肯于吃苦，甘于奉献，工作创新意识强，干事创业，实绩突出。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清正廉洁，作风正派，群众威信高。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75年3月4日以后出生），在基层工作两年以上（2006年以前毕业的选调生，含2006年），身体健康。
　　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劳教系统招考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和报名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录用计划
　　各市、各部门考录公务员，必须在行政编制定员内、按照省统一下达的录用计划进行（具体录用计划见附表1-9）。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根据录用计划和本通知规定，统一制发本市的招考简章，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布。省直机关的招考简章，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发。招考简章内容包括：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报考人员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省、市级机关招考普通管理职位工作人员的，按部门组织报考，不再分具体职位；县级机关相同职位，可予以适当归并，在县（市、区）范围内统一竞争；专业性较强的招考职位，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对报考人员作出所学专业方面的报考限制，不再进行专业考试。报考专业条件要明确、具体，易于操作和界定，并对是否允许相近专业人员报考作出规定。对最终确定的报考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招考部门或职位，计划录用1人的，原则上取消录用计划；计划录用2人以上的，按１：３的比例相应核减录用计划。
　　在省、市、县机关的录用计划中，除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外，从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的数量，原则上应占录用计划的50%。省垂直管理部门市级机关选调生录用计划，由有关市委组织部会同用人部门协商确定。各市的具体考选方案，报省委组织部审核备案。
　　录用计划一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未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更。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
　　为方便报考人员报考，今年省直机关面向社会招考的报名工作，继续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收费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08年3月5日－9日。
　　查询时间：2008年3月6日－3月10日。
　　具体办法是：
　　1、个人报名：报考人员登陆指定的报名网站，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报考信息资料。每人限报一个部门和职位，报考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陆填交报考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资格一经用人部门初审通过，不能更改。
　　2、单位初审：用人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在报名期间(节假日不休息)查看本单位的网上报名情况，根据报考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对前一天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在网上公布初审结果。对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不符合报考条件而未通过初审的人员，要说明理由；对报考材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失内容，并退回报考者补充。如果用人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不含报名当天），未对报考人员信息进行处理，则视为初审通过。网上报名期间，用人部门应公布咨询电话，并安排专人值班，回答报考人员的咨询。有条件的用人部门，可以组织人员进行网上在线咨询和交流。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用人部门应留存报考者的报名信息，以供资格审查时参考。 
　　3、网上缴费：报考人员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后，可在第二天至查询时间截止之日前登陆网站，查询报名资格初审结果。报考省直机关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要于2008年3月6日－3月10日登录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www.rsks.sdrs.gov.cn)，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缴费成功后，下载打印《省直机关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参加面试时使用），并于2008年3月18日- 22日登录该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考务费收取标准为：每人每科40元。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按指定的日期、地点和程序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确认时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减免手续。证明材料包括：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市级机关报名工作应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市要进行网上收费。县级以下机关的报名组织和资格审查方式，由各市自行研究确定。 
　　（二）资格审查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应贯穿整个考录工作的全过程。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在面试人员名单确定之后，需向用人部门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及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非应届毕业生报考的，提交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身份证、户口簿，有工作单位的人员要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应届毕业生报考的，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的证明材料和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取得面试资格的报考人员在面试前3天仍未向用人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的，则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三）其他
　　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的报名及考务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区的市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以及省垂直管理系统市以下基层单位报名及其他考务组织工作，由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本市公务员招考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其招考计划、招考职位、具体资格条件等由省级主管部门汇总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并同时纳入所在市招考简章。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在报名结束后的3日内，将报名的有关统计数据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由我省招募的&#8220;三支一扶&#8221;大学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及选派到农村服务的毕业生，服务期满2年，3年内报考公务员的，笔试总成绩加4分，其中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笔试总成绩加8分。上述人员报名时不实行网上缴费，按各考试机构指定的日期、地点和程序办理报名确认和交费手续。在办理确认手续时，除出具当年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签发的报到证外，&#8220;三支一扶&#8221;大学生要出具山东省&#8220;三支一扶&#8221;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招募通知书》，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要出具团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选派到农村服务的毕业生要出具县以上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符合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在网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加分。
　　省直机关从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的报名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组织。各市委组织部根据考选的条件要求，在个人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结合选调生在基层工作表现，择优推荐报名。报名时，填写《从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不填报具体的用人部门。报名结束后，由各市委组织部负责审核汇总，并将《从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报名统计表等材料报省委组织部。
　　四、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科目为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各级机关的笔试同步进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省和市分别阅卷。
　　全省统一笔试时间为3月23日。
　　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申论
　　为适应乡镇机关工作需要，今年报考乡镇机关人员申论试题单独命制，试题内容突出乡镇机关工作特点，重点测试报考人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题与报考其他机关人员相同。
　　笔试结束后，报考乡镇机关人员按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各占70%和30%的比例，报考其他机关人员按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
　　录用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省直部门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考人数和考试情况确定;市级以下机关的，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根据录用计划和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面试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相同职位录用计划在10人以下的，按1：3的比例；10人（含）以上的，按1：2的比例（其中录用计划为10－13人的，进入面试人员统一确定为28人）。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部门和职位，取消录用计划；达不到计划录用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要求进行公示。
　　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入面试人员应交纳面试考务费70元。
　　（二）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法，主要测评报考人员从事机关工作必需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反应应变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和举止仪表等方面的素质和能力。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面试试题分为通用和体现部门职位特点两部分，其中通用试题所占比例为70％左右，体现部门职位特点试题所占比例为30％左右，均由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命制。报考乡镇机关人员的面试试题，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乡镇工作特点单独命制。每个报考人员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面试成绩由面试考官当场评判，采取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报考人员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向报考人员宣布。每个面试考评组设面试考官不少于7人，面试考官的组成，由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其中持有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颁发的面试考官资格证书或者面试考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面试考官总数的50%。如需要设置用人单位考官，每个面试考评组不能超过1人。 为了加强对面试工作的监督，每个面试考场按规定配置1名由纪检监察部门选派的考场监督。
　　省直机关的面试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门组织;市级以下机关的面试工作，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市要对全部县级机关面试考官进行跨县（市、区）交流，有条件的可跨市交流。
　　省直机关面试时间为4月22日－24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分用人部门或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以不低于计划录用人数1.2倍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面向社会招考部门和职位，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报考本市同级机关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和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名单，上网公示。
　　省直机关面试的其他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市级以下机关的面试，可与省直机关同步进行，也可自行确定组织时间。
　　（三）选调生考试
　　在基层工作的选调生已具备公务员身份，不再参加面向社会招考公务员的笔试，由省单独命题，重点测试选调生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时间与面向社会招考公务员的时间相同。
　　省直机关从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根据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按录用计划的3倍确定面试人选，并组织人选另行填报具体的报考部门。对报考人员达不到录用计划3倍的部门，由省委组织部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基础上，从报考人数超过录用计划的部门进行调剂。面试时间与面向社会招考公务员的时间相同。
　　市级机关选调生的考选工作，由各市委组织部参照省里的做法组织实施。
　　五、体检和考察
　　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确定后，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门，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按计划录用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如用人部门同1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体检、考察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体检考察。对体检考察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从该职位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确定递补对象。省直机关的体检考察工作，由用人部门在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市级以下机关的体检考察工作由各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体检
　　全省公务员考录的体检工作，按照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5号）和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60;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62;的通知》（鲁人发[2007]25号）执行。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用人部门要做到认真负责、程序严格、组织严密。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体检者，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
　　(二)考察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用人部门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考察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每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六、录用审批
　　经体检、考察合格，拟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由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省垂直管理部门市以下机关的拟录用人员，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经批准录用的人员，填写《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由审批机关颁发《录取通知书》，凭《录取通知书》办理调动、派遣等有关手续。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用人部门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并报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直机关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应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新录用人员应按规定接受培训。
　　从选调生中考选的拟录取人员，由用人部门根据体检、考察情况，确定录取人选，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办理工作调动手续。被录取人员的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方可正式任命职务；不合格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被录用或录取人员需迁移或变更户籍关系的，可在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或变更手续。
　　七、监督检查
　　为保证考录工作的公正性，各地、各部门要最大限度地实行政务公开，将招考职位、报考条件、考试成绩、录用结果等情况，以网上公示或登报公示等形式，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公务员录用的纪律和制度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八、组织领导
　　这次考录公务员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准确把握政策，认真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事，切实改进作风，积极稳妥地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确保考录工作顺利进行。 
　　九、其他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160;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160; 山东省人事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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