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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09年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工作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面向社会认定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鲁教人字〔2001〕2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知》(鲁教人字〔2001〕2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09年面向社会认定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2009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范围是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包括:
  (一)各级各类学校已取得教师资格拟申请其他等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
  (二)2009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三)其他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
  (二)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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