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光棍节来历的N种版本

      第一个版本:

      传说中,有四个男人,当然都是光棍,也就是没老婆没女朋友没情人也没某某伴侣的那种。他们聚在一起搓麻将。从上午11点打到晚上11点。输赢倒是次要的,奇怪的是,搓麻过程中,不论是谁和牌,自摸或者接炮,都是和四条。于是自始至终,都在,四条,四条,四条。最后有输得多的人火了,拍桌子说,四条四条,四条什么啊?另外三个说,四条就四条,还四条什么。四条什么?这本来不算个问题,麻将牌里,四条就是四条,没有四条什么的说话。不过,打完麻将,他们一起去冲澡,把衣服裤子一脱,答案很快就出来了。输钱的那个人,十分兴奋,边冲水边欢呼,我知道四条什么了,我知道四条什么了!后来,这四个光棍为了纪念终于知道四条是什么,特把这个设为光棍节。事有凑巧,这天刚好是11月11日,日历上,刚刚好,不多不少,也就是四条……

      第二个版本:

      据说这个节起源于800多年前,也就是1111年11月11日,那天光棍达到和创纪录的8条。其实,设立这个节是上帝的意思。耶稣诞生那天,也就是公元1年1月1日,第一个光棍诞生了。此后每年的这一天都成为一些光棍纪念的日子,可是真正成为节日,则是1000多年以后的1111年11月11日。

      第三种版本:

      很久很久以前有个男子经历了1000试图结婚的努力但是一次都没有成功,最后只能一辈子单身了!为了纪念他就以他的名字作为一个节日-“光棍结”!!他的生日就是11.11。

      第四种版本:

      “光棍节”既非“土节”又非“洋节”,上世纪90年代初诞生于高校,是校园趣味文化的代表产品之一。随着一批批学子告别校园,近两年“光棍节”的气氛渐渐向社会弥散,特别是一些大学生们,还举办了“光棍”小型聚会。究竟有没有这个节日?有关专家认为,这只属少数人的另类节日,而非正规节日。

      第五种版本:

      这个版本的有点意思。传说公元三世纪时,古罗马有一位暴君叫克劳多斯(Mala jisi)。离暴君的宫殿不远,有一座非常漂亮的破庙,修士瓦伦丁(Luosiding)就住在这里。罗马人非常崇敬他,不论男女老幼,贫富贵贱,人们总会群集在他的周围鄙视他,在祭坛的熊熊圣火前,聆听瓦伦丁的祈祷。这一时代,古罗马的战事一直连绵不断,暴君克劳多斯征召了大批公民前往战场。为了保证人们忠于战争,他下令人们禁止于此时结婚,甚至连已订了婚的人也要马上解除婚约。许多年轻人就这样告别爱人,欢天喜地地走向战场。瓦伦丁对克劳多斯的虐行感到非常难过。当一对情侣来到神庙请求他的帮助时,瓦伦丁在神圣的祭坛前为他们悄悄地举行了婚礼。人们一传十,十传百,很多人来到这里,在瓦伦丁的帮助下结成伴侣。消息终于传到了克劳多斯的耳里,他暴跳如雷,命令士兵们冲进神庙,将瓦伦丁从一对正在举行婚礼的新人身旁拖走,投入地牢。公元270年的11月11日,瓦伦丁在地牢里受尽折磨而死。悲伤的朋友们将他安葬于圣普拉教堂。为了纪念瓦伦丁,后来的人们把这一天作为“光棍节”。

      第六种版本:

      光棍节不只有一个,还要分大、中、小三个节,1月1日是小光棍节,1月11日和11月1日是中光棍节,11月11日是大光棍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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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驽鸟 | 分类:美文网摘 | 阅读:1阅读次数845 | 标签:,
  • 中国的四大奇石

      灵壁石

      “灵壁一石天下奇,声如青铜色如玉”,这是宋代诗人方岩对灵壁石发出的由衷赞叹。灵壁石,又称磬石,产于安徽省灵壁县磬石山北麓平畴间。灵壁石开发极早,早在《尚书·禹贡》中,就有徐州上贡“泗滨浮磬”的记录。灵壁石为世人瞩目,已有三四千年的历史。灵壁石不仅开发早,而且盛名久负,在供石家族中历来占据显赫的地位。《云林石谱》汇载石品一百一十六种,灵壁石被放在首位介绍;明人文震亨撰写《长物志》,称“石以灵壁为上,英石次之”。自古以来,有名的藏石家也无不藏有灵壁珍品,其中叫得出名的就有苏轼的“小蓬莱”、范成大的“小峨眉”、赵孟黻的“五老峰”,等等。

      太湖石

      太湖石为我国古代著名四大玩石之一,因产于太湖而得名,它是指产于环绕太湖的苏州洞庭西山、宜兴一带的石灰岩,其中以鼋山和禹期山最为著名。我国古代就开发利用太湖石,白居易曾写有《太湖石记》专门描述太湖石,《云林石谱》中也专门有记载,而发生在北宋末期的“花石纲”指的就是太湖石,从而引起了农民起义。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著名太湖石有苏州留园的“冠云峰”、上海豫园的“玉玲珑”等园林名石。太湖石属于石灰岩,多为灰色,少见白色、黑色。石灰岩长期经受波浪的冲击以及含有二氧化碳的水的溶蚀,在漫长的岁月里,逐步形成大自然精雕细琢、曲折圆润的太湖石。太湖石为典型的传统供石,以造型取胜,“瘦、皱、漏、透”是其主要审美特征,多玲珑剔透、重峦叠嶂之姿,宜作园林石等。现在还有一种广义上的太湖石,即把各地产的由岩溶作用形成的千姿百态、玲珑剔透的碳酸盐岩统称为广义太湖石。

      昆石

      “孤根立雪依琴荐,小朵生云润笔床”,这是元朝诗人张雨在《得昆山石》诗中对昆石的赞美。昆石,因产于江苏昆山而得名。主要出自于城外玉峰山(古称马鞍山)。它与灵壁石、太湖石、英石同被誉为“中国四大名石”,又与太湖石、雨花石一起被称为“江苏三大名石”,在奇石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大约在几亿年以前,由于地壳运动的挤压,昆山地下深处岩浆中富含的二氧化硅热溶液侵入了岩石裂缝,冷却后形成石英矿脉。在这石英矿脉晶洞中生成的石英结晶晶簇体便是昆石。由于其晶簇、脉片形象结构的多样化,人们发现它有“鸡骨”、“胡桃”等十多个品种,分产于玉峰山之东山、西山、前山。鸡骨石由薄如鸡骨的石片纵横交错组成,给人以坚韧刚劲的感觉,它在昆石中最为名贵;胡桃石表皱纹遍布,块状突兀,晶莹可爱。此外还有“雪花”、“海蜇”、“荔枝”、“荷叶皴”等品种,多以形象命名。昆石总的看来是以雪白晶莹,窍孔遍体,玲珑剔透为主要特征。

      英石

      “奇峰乍骈罗,森然瘦而雅”,这是明人江桓在获得三峰英石之后发出的赞叹。英石亦是四大名石之一,因产于广东省英德县英德山一带而得名。它开发较早,在北宋人赵希鹄的《洞天清禄》、杜绾《云林石谱》即有著录。陆游在《老学庵笔记》中也写道:“英州石山,自城中入钟山,涉锦溪,至灵泉,乃出石处,有数家专以取石为生。其佳者质温润苍翠,叩之声如金玉,然匠者颇秘之。常时官司所得,色枯槁,声如击朽木,皆下材也。”
      英石与灵壁石沉积岩中的石灰岩,主要成分是方解石,但硬度不及灵壁。英石分为水石、旱石两种,水石从倒生于溪河之中的巉岩穴壁上用锯取之,旱石从石山上凿取。一般为中小形块,但多具峰峦壁立、层峦叠嶂、纹皱奇崛之态,古人有“英石无坡”之说。英石色泽有淡青、灰黑、浅绿、黝黑、白色等数种,以黑者为贵。由于当地岩溶地貌发育较好,雨水充沛,山石极易被溶蚀风化,故石表多深密褶皱,有蔗渣、巢状、大皱、小皱等状。英石颇具“皱、瘦、漏、透”之状,多峰峦,且有嵌空石眼,玲珑宛转,精巧多姿。英石质坚而脆,扣之有共鸣声者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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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驽鸟 | 分类:美文网摘 | 阅读:1阅读次数920 | 标签:,
  • 十大终生受用的经典理论

      1、彼得原理

      每个组织都是由各种不同的职位、等级或阶层的排列所组成,每个人都隶属于其中的某个等级。彼得原理是美国学者劳伦斯R26;彼得在对组织中人员晋升的相关现象研究后,得出一个结论:在各种组织中,雇员总是趋向于晋升到其不称职的地位。彼得原理有时也被称为向上爬的原理。 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无处不在:一名称职的教授被提升为大学校长后,却无法胜任;一个优秀的运动员被提升为主管体育的官员,而无所作为。对一个组织而言,一旦相当部分人员被推到其不称职的级别,就会造成组织的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导致平庸者出人头地,发展停滞。因此,这就要求改变单纯的根据贡献决定晋升的企业员工晋升机制,不能因某人在某个岗位上干得很出色,就推断此人一定能够胜任更高一级的职务。将一名职工晋升到一个无法很好发挥才能的岗位,不仅不是对本人的奖励,反而使其无法很好发挥才能,也给企业带来损失。

      2、酒与污水定律

      酒与污水定律是指把一匙酒倒进一桶污水,得到的是一桶污水;如果把一匙污水倒进一桶酒,得到的还是一桶污水。在任何组织里,几乎都存在几个难弄的人物,他们存在的目的似乎就是为了把事情搞糟。最糟糕的是,他们像果箱里的烂苹果,如果不及时处理,它会迅速传染,把果箱里其他苹果也弄烂。 烂苹果的可怕之处,在于它那惊人的破坏力。一个正直能干的人进入一个混乱的部门可能会被吞没,而一个无德无才者能很快将一个高效的部门变成一盘散沙。组织系统往往是脆弱的,是建立在相互理解、妥协和容忍的基础上的,很容易被侵害、被毒化。破坏者能力非凡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破坏总比建设容易。一个能工巧匠花费时日精心制作的陶瓷器,一头驴子一秒钟就能毁坏掉。如果一个组织里有这样的一头驴子,即使拥有再多的能工巧匠,也不会有多少像样的工作成果。如果你的组织里有这样的一头驴子,你应该马上把它清除掉,如果你无力这样做,就应该把它拴起来。

      3、木桶定律

      水桶定律是讲一只水桶能装多少水,这完全取决于它最短的那块木板。这就是说任何一个组织,可能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即构成组织的各个部分往往是优劣不齐的,而劣势部分往往决定整个组织的水平。水桶定律与酒与污水定律不同,后者讨论的是组织中的破坏力量,最短的木板却是组织中有用的一个部分,只不过比其他部分差一些,你不能把它们当成烂苹果扔掉。强弱只是相对而言的,无法消除,问题在于你容忍这种弱点到什么程度,如果严重到成为阻碍工作的瓶颈,你就不得不有所动作。

      4、马太效应

      《新约R26;马太福音》中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国王远行前,交给3个仆人每人一锭银子,吩咐道:你们去做生意,等我回来时,再来见我。国王回来时,第一个仆人说:主人,你交给我的一锭银子,我已赚了10锭。于是,国王奖励他10座城邑。第二个仆人报告:主人,你给我的一锭银子,我已赚了5锭。于是,国王奖励他5座城邑。第三仆人报告说:主人,你给我的1锭银子,我一直包在手帕里,怕丢失,一直没有拿出来。于是,国王命令将第三个仆人的1锭银子赏给第一个仆人,说:凡是少的,就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凡是多的,还要给他,叫他多多益善,这就是马太效应,反应当今社会中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即赢家通吃。对企业经营发展而言,马太效应告诉我们,要想在某一个领域保持优势,就必须在此领域迅速做大。当你成为某个领域的领头羊时,即便投资回报率相同,你也能更轻易地获得比弱小的同行更大的收益。而若没有实力迅速在某个领域做大,就要不停地寻找新的发展领域,才能保证获得较好的回报。

      5、零和游戏原理

      零和游戏是指一项游戏中,游戏者有输有赢,一方所赢正是另一方所输,游戏的总成绩永远为零,零和游戏原理之所以广受关注,主要是因为人们在社会的方方面面都能发现与零和游戏类似的局面,胜利者的光荣后面往往隐藏着失败者的辛酸和苦涩。 20世纪,人类经历两次世界大战、经济高速增长,科技进步、全球一体化以及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零和游戏观念正逐渐被双赢观念所取代。人们开始认识到利已不一定要建立在损人的基础上。通过有效合作皆大欢喜的结局是可能出现的。但从零和游戏走向双赢,要求各方面要有真诚合作的精神和勇气,在合作中不要小聪明,不要总想占别人的小便宜,要遵守游戏规则,否则双赢的局面就不可能出现,最终吃亏的还是合作者自己。

      
      6、华盛顿合作规律

      华盛顿合作规律说的是一个人敷衍了事,两个人互相推诿,三个人则永无成事之日。多少有点类似于我们三个和尚的故事。人与人的合作,不是人力的简单相加,而是要复杂和微妙得多。在这种合作中,假定每个人的能力都为1,那么,10个人的合作结果有时比10大得多,有时,甚至比1还要小。因为人不是静止物,而更像方向各异的能量,相互推动时,自然事半功倍,相互抵触时,则一事无成。 我们传统的管理理论中,对合作研究得并不多,最直观的反映就是,目前的大多数管理制度和行为都是致力于减少人力的无谓消耗,而非利用组织提高人的效能。换言之,不妨说管理的主要目的不是让每个人做得更好,而是避免内耗过多。

      7、手表定理

      手表定理是指一个人有一只表时,可以知道现在是几点钟,当他同时拥有两只表时,却无法确定。两只手表并不能告诉一个人更准确的时间,反而会让看表的人失去对准确时间的信心。手表定理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给我们一种非常直观的启发,就是对同一个人或同一个组织的管理,不能同时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不能同时设置两个不同的目标,甚至每一个人不能由两个人同时指挥,否则将使这个企业或这个人无所适从。手表定理所指的另一层含义在于,每个人都不能同时选择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否则,你的行为将陷于混乱。

      8、不值得定律

      不值得定律最直观的表述是:不值得做的的事情,就不值得做好。这个定律再简单不过了,重要性却时时被人们忽视遗忘。不值得定律反映人们的一种心理,一个人如果从事的是一份自认为不值得做的事情,往往会保持冷嘲热讽,敷衍了事的态度,不仅成功率低,而且即使成功,也不觉得有多大的成就感。 因此,对个人来说,应在多种可供选择的奋斗目标及价值观中挑选一种,然后为之奋斗。选择你所爱的,爱你所选择的,才可能激发我们的斗志,也可以心安理得。而对一个企业或组织来说,则要很好地分析员工的性格特性,合理分配工作,如让成就欲较强的职工单独或牵头完成具有一定风险和难度的工作,并在其完成时,给予及时的肯定和赞扬;让依附欲较强的职工,更多地参加到某个团体*同工作;让权力欲较强的职工,担任一个与之能力相适应的主管。同时要加强员工对企业目标的认同感,让员工感觉到自己所做的工作是值得的,这样才能激发职工的热情。

      9、蘑菇管理

      蘑菇管理是许多组织对待初出茅庐者的一种管理方法,初学者被置于阴暗的角落(不受重视的部门,或打杂跑腿的工作),浇上一头大粪(无端的批评、指责、代人受过),任其自生自灭(得不到必要的指导和提携)。相信很多人都有过这样一段蘑菇的经历,这不一定是什么坏事,尤其是当一切刚刚开始的时候,当几天蘑菇,能够消除我们很多不切实际的幻想,让我们更加接近现实,看问题也更加实际。一个组织,一般对新进的人员都是一视同仁,从起薪到工作都不会有大的差别。无论你是多么优秀的人才,在刚开始的时候,都只能从最简单的事情做起,蘑菇的经历,对于成长中的年轻人来说,就象蚕茧,是羽化前必须经历的一步。所以,如何高效率地走过生命的这一段,从中尽可能汲取经验,成熟起来,并树立良好的值得信赖的个人形象,是每个刚入社会的年轻人必须面对的课题。

      10、奥卡姆剃刀定律

      12世纪,英国奥卡姆的威廉主张唯名论,只承认确实存在的东西,认为那些空洞无物的普遍性概念都是无用的累赘,应当被无情地剃除。他主张如无必要,勿增实体。这就是常说的奥卡姆剃刀。这把剃刀曾使很多人感到威胁,被认为是异端邪说,威廉本人也因此受到迫害。然而,并未损害这把刀的锋利,相反,经过数百年的岁月,奥卡姆剃刀已被历史磨得越来越快,并早已超载原来狭窄的领域,而具有广泛、丰富、深刻的意义。  奥卡姆剃刀定律在企业管理中可进一步演化为简单与复杂定律:把事情变复杂很简单,把事情变简单很复杂。这个定律要求,我们在处理事情时,要把握事情的主要实质,把握主流,解决最根本的问题,尤其要顺应自然,不要把事情人为地复杂化,这样才能把事情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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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驽鸟 | 分类:美文网摘 | 阅读:1阅读次数893 | 标签:,
  • 外企面试的八大注意事项

      面试是每一个现代人找工作时都必须迈过的一道坎。如今,有不少人想去外企求职,但又苦于不清楚面试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而不敢成行。本文特意细数了外企面试官的八大忌讳,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忌迟到失约

      迟到和失约是面试中的大忌。这不但会表现出求职者没有时间观念和责任感,更会令面试官觉得求

      职者对这份工作没有热忱,印象分自然大减。守时不但是美德,更是面试时必须做到的事。因此,应提前10至15分钟或准时到达。如因有要事迟到或缺席,一定要尽早打电话通知该公司,并预约另一个面试时间。另外,匆匆忙忙到公司,心情还未平静便要进行面试,自然表现也会大失水准。

      二忌数落别人

      切勿在面试时当着面试官数落现任或前任雇主和同事的不是。这样做,不但得不到同情,只会令人觉得你记仇、不念旧情和不懂得与别人相处,反而更会招来面试官的反感。 

      三忌说谎

      邀功面试时说谎,伪造“历史”,或将不属于自己的功劳“据为己有”,后果可大可小。即使现在能瞒天过海,也难保谎言将来有被揭穿的一日。因此,面试时应实话实说,虽可扬长避短,却也不能以谎话代替事实。

      四忌准备不足

      无论学历如何高,资历如何好,工作经验如何丰富,当面试官发现求职者对申请的职位知之不多,甚至连最基本的问题也回答不好,印象分自然大打折扣。面试官不但会觉得求职者准备不足,甚至会认为他们根本无志于在这方面发展。面试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五忌长篇大论

      虽说面试是推销自己的时间,不过,切勿滔滔不绝、喋喋不休,面试官最怕求职者长篇大论,说个没完没了。其实,回答问题,只须针对问题重点回答。相反,有些求职者十分害羞,不懂得把握机会表现自己,无论回答什么问题,答案往往只有一两句,甚至只回答“是、有、好、可以”等,这也是不可取的。如果性格胆小害羞,则应多加练习,以做到谈吐自如。 

      六忌语气词过多

      使用太多如“呢、啦、吧”等语气词或口头禅会把面试官弄得心烦意乱。语气词或口头禅太多会让面试管误以为求职者自信心和准备不足。

      七忌过多谈论前任工作

      不管你的前任工作做得如何,都不要过多谈起。一般来说,你只要说明你做过类似的事,有相关经验即可,不必说工作的成效。如果你做得很好,为什么要离开?如果做得很差,那你个人的能力肯定有问题,总之不管怎么样说,都可能会招来面试官的反感。

      八忌欠缺目标

      面试时,千万不要给面试官留下没有明确事业目标的印象。虽然一些求职者的其它条件不错,但无事业目标就会缺少主动性和创造性,给企业带来损失。面试官倒情愿聘用一个各方面表现虽较逊色,但具有事业目标和热忱的求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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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驽鸟 | 分类:美文网摘 | 阅读:1阅读次数915 | 标签:, ,
  • IT人失业后14件可以做的事情

      眼下,糟糕的经济让不少从事科技工作的朋友丢掉了工作(程序员、编辑、开发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等等)。科技打工一族毕竟和普通的劳动力有些不同,如果不幸成了科技失业大军中一员的话,这里有个可做事情列表可供参考:

    1,参加开源项目

      一方面,正是开源领域,推出了很多非常有趣、有影响力的产品;而且,更重要的是,不少参与开源项目的人士手中掌握着公司招人的人脉关系;此外,参与项目开发能够让你继续保持技术水平不落后还可以拓展相关技能。

    2,转向新兴事物

      新兴事物往往是商机所在。他们往往正在招人,即使现在不是,或许很快也要招人。我特别喜欢那些现在还在"雷达之外"的项目。

    3,自己去找些项目来做

      你不必再去按时坐班,但你仍拥有你的技能,还有很多人会需要你的技能。那就去一些在线项目市场网站比如oDesk上来找些项目来做做。

    4,更新你的个人档案(Profiles)

      将你在各大社交网站比如LinkedIn、Facebook、Twitter上的个人档案更新一下,让好友们知道你现在正闲着可以做一些事情。甚至可以给一些好友发消息告诉他们你现在正在寻找新的工作。

    5,学一些新本领

      我不是说让你去学着去买股票,如果你是个Java程序员的话。我是说,你可以去学学如何烹饪、如何攀岩、甚至如何开摩托车,所有那些你在坐班时想学而没法学的事情。

    6,去回答一些专业问题

      去Friendfeed和Twitter Search上找找,看看能否回答一些自己领域的专业问题,毫无保留的将自己知道的知识贡献出来。这样,你不仅可以知道自己行业里眼下正在发生的事情,而且你还可以帮别人解决一些问题,甚至可能获得另一份新工作的机会。

    7,找个男(或女)朋友

      不要因为失去工作是放弃寻找伙伴的乐趣。或许你还可以因此节省一些开销(一般指女士)。而且,你还可以对自己的生活有个计划,至少可以将那些新多出来的时间花在和那些新交朋友的相处上。

    8,可以去参加一个摇摆州里竞选

      不过,时间不多,要动作快些。

    9,抽出一些时间去旅行

      去墨西哥的海边城市逛逛,哪怕仅仅是几天。去墨西哥很方便,而且花费也不高。躺在海滩上,好好思考一下在自己剩下的职业生涯中最想做什么。至少,你在那里可以看到有很多人在比我们收入少得多的情况下也能过得很好。

    10,搬出湾区(Bay Area)

      湾区的生活成本太高了,而且在湾区经济都是科技型的。如果你有别的技能,或许你可以在别的地方找到一个更适合的市场,至少你可以以较低的生活成本维持自己的生活水平,而且,还可以继续自己的网上项目。

    11,购入一套新的工具

      是的,也许你正要准备削减一些开销,但你也需要添置一些能跟上潮流的工具来揽些项目。而且,在你用那些崭新的家伙来工作的时候,心情可能也会更积极一些。

    12,多拍一些照片

      你1500美元的单反相机现在也可以排上用场了,你可以为Fotolia、ShutterStock、iStockphoto、StockXpert拍些照片。虽然一开始不一定能卖出去多少,但一方面可以打发时间,另一方面摄影水平也能逐渐提高,也算是生财之道。

    13,做一些志愿工作

      做些志愿工作可以锻炼一些新的技能,比如领导技能,还可以丰富生活。

    14,开始着手创立自己的公司

      如果你小有积蓄,并且可以一段时间不用为生计发愁,那现在正好是创建自己公司的时候。不必为糟糕的经济而大伤脑筋,你可以专注于创建自己的产品,那些可以帮助人们解决一些问题的产品,即使现在不一定用得上,当经济好转的时候就能用上。甚至,现在还有一些为这种创业公司提供的小额基金,可以争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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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驽鸟 | 分类:美文网摘 | 阅读:1阅读次数1,370 | 标签:, ,
  • 男生有了女朋友后的20个惨状(实在是经典)

    一、没认识你之前我拿奖学金,认识你之后我差点补考。

    二、我忍着让别人笑话的耻辱给你洗衣服。

    三、一个苹果,都给你吃。两个苹果,我把大的给你吃。

    四、同吃一条鱼,我让你吃鱼肉,我自己吃鱼头。

    五、你这么难看,我还说你漂亮。我这么帅,你还说我难看。

    六、出去玩都是我花钱,回来我只能吃萝卜(你省下钱当然可以自己吃鱼翅了)。

    七、认识你之前我没交过女朋友。认识我之前你交了两个男朋友。

    八、你生气时,我让你当出气筒。我生气时,我把自己当出气筒。

    九、你想吻我的时候就可以吻我。我想吻你的时候还要经过你同意。

    十、你经常打我,我从来没有打过你。

    十一、有一次你问我如果你爱上别的男人了我会怎样,我说我要杀了那个男的。我又问你如果我爱上了别的女人了你会怎样,你说你要阉了我。

    十二、我买了200块的衣服给你,骗你才50块。你买了30块的手表给我,骗我要300块。

    十三、我把你的耳机用坏了,我买新的赔你。你把我的自行车丢了,连句对不起也没说。

    十四、你生病一次,我要瘦两斤。我生病一次,你反而胖两斤(你来寝室陪我,吃光了我所有的零食。)

    十五、我没嫌你矮,你却嫌我高。

    十六、你来我家,我睡沙发。我去你家,还是我睡沙发。

    十七、那次去看露天演唱会,你骑在我头上看得津津有味,我被你压在下面在人群中流泪。

    十八、我家的狗生了,我把最好看的一条送给你。你却把你养得快要死掉的金鱼送给我,害我才养两天就得给它们送终。

    十九、我给你洗了N次的袜子,从未给你丢过一只。你只在我生病的时候给我洗了两双袜子,就各丢一只。

    二十、我陪你去买东西时我主动帮你提东西,你却从来没问过要不要帮我提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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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驽鸟 | 分类:美文网摘 | 阅读:1阅读次数816 | 标签:, ,
  • 乌托邦

      拼音:wū tuō bāng
      乌托邦的原词来自两个希腊语的词根,“ou”是“没有”的意思(一说是“ 好”的意思),“topos”是“地方”的意思,合在一起是“没有的地方”或者“好地方”。其中文翻译也可以理解为“乌”是没有,“托”是寄托,“邦”是国家,“乌托邦”三个字合起来的意思即为“空想的国家”。
      《乌托邦》是托马斯·摩尔写的一部拉丁语的书的名字,全名为《关于最完全的国家制度和乌托邦新岛的既有益又有趣的全书》。它出版于约1516年。乌托邦的原词来自两个希腊语的词根:ou是没有的意思,另一个说法是eu是好的意思,topos是地方的意思,合在一起是“没有的地方”或“好地方”的意思,是一种理想国,并非一个真实的国家,而是一个虚构的国度,有着至美的一切,没有纠纷。
      《理想国》涉及柏拉图思想体系的各个方面,包括哲学、伦理、教育、文艺、政治等内容,主要是探讨理想国家的问题。
      今天乌托邦往往有一个更加广泛的意义。它一般用来描写任何想象的、理想的社会。有时它也被用来描写今天社会试图将某些理论变成实现的尝试。往往乌托邦也被用来表示某些好的,但是无法实现的(或几乎无法实现的)建议。
      托马斯·摩尔的乌托邦是一个完全理性的共和国,在这个国家里所有的财产都是共有的,在战争时期它雇佣临近好战国家的雇佣兵,而不使用自己的公民。摩尔是一个信仰很深的人。他曾经想过做牧师,他的小说可能受到耶稣会的影响。
      广义的乌托邦可以是理想的或实际的,但一般来说这个词更强调乐观的、理想的和不可能的完美事物。
      乌托邦是人类对美好社会的憧憬,是人类思想意识中最美好的社会,如同西方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西方一位学者提出的空想社会主义社会,美好,人人平等,没有压迫,就像世外桃源。乌托邦式的爱情也是美好至极的 。

      乌托邦主义是社会理论的一种,它试图藉由将若干可欲的价值和实践呈现于一理想的国家或社会,而促成这些价值和实践。一般而言,乌托邦的作者并不认为这样的国家可能实现,至少是不可能以其被完美描绘的形态付诸实现。但是他们并非在做一项仅仅是想像或空幻的搬弄,就如乌托邦主义这个词汇的通俗用法所指的一般。如同柏拉图《理想国》(Republic)(它是最早的真正乌托邦)中所显示的,通常某目的是:藉由扩大描绘某一概念(正义或自由),以基于这种概念而建构之理想社群的形式,来展现该概念的若干根本性质。在某些其他的场合,例如摩尔(Sir Thomas More)的《乌托邦》(Utopia,1516),其目标则主要是批判和讽刺:将乌托邦中的善良人民和作者当时社会的罪恶作巧妙的对比,而藉之谴责后者。只有极少数的乌托邦作者——贝拉密(Edward Bellamy)的《回顾》(Looking Backward,1888)即是佳例——企图根据其乌托邦中所认真规划的蓝图来改造社会。就其本质而言,乌托邦的功能乃是启发性的。
    现今引申义
      今天乌托邦往往有一个更加广泛的意义。它一般用来描写任何想象的、理想的社会。有时它也被用来描写今天社会试图将某些理论变成实现的尝试。往往乌托邦也被用来表示某些好的,但是无法实现的(或几乎无法实现的)建议、愿望、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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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四十二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五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九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九十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二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九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九十八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九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一百五十九条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第一百六十一条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三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一百九十八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八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三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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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驽鸟 | 分类:美文网摘 | 阅读:1阅读次数664 | 标签:,
  • 宇宙速度

      宇宙速度是指物体达到11.2千米/秒的运动速度时能摆脱地球引力束缚的一种速度。在摆脱地球束缚的过程中,在地球引力的作用下它并不是直线飞离地球,而是按抛物线飞行。脱离地球引力后在太阳引力作用下绕太阳运行。若要摆脱太阳引力的束缚飞出太阳系,物体的运动速度必须达到16.7千米/秒。那时将按双曲线轨迹飞离地球,而相对太阳来说它将沿抛物线飞离太阳。
      人类的航天活动,并不是一味地要逃离地球。特别是当前的应用航天器,需要绕地球飞行,即让航天器作圆周运动。众所周知,必须始终有一个力作用在航天器上。其大小等于该航天器运行线速度的平方乘以其质量再除以公转半径,即F=mv^2/R.在这里,正好可以利用地球的引力。因为地球对物体的引力,正好与物体作曲线运动的离心力方向相反。
      宇宙速度是物体从地球出发,在 天体的重力场中运动,四个较有代表性的初始速度的统称。 航天器按其任务的不同,需要达到这四个宇宙速度的其中一个。
      第一宇宙速度(又称环绕速度):是指物体紧贴地球表面作圆周运动的速度(也是人造地球卫星的最小发射速度)。大小为7.9km/s ——计算方法是V‵=gR (g是重力加速度,R是星球半径)
      第二宇宙速度(又称逃逸速度):是指物体完全摆脱地球引力束缚,飞离地球的所需要的最小初始速度。大小为11.2km/s
      第三宇宙速度:是指在地球上发射的物体摆脱太阳引力束缚,飞出太阳系所需的最小初始速度。其大小为16.7km/s。
      环绕速度和逃逸速度也可应用于其他天体。例如计算火星的环绕速度和逃逸速度,只需要把公式中的M,R,g换成火星的质量、半径、表面重力加速度即可。
      物体达到11.2千米/秒的运动速度时能摆脱地球引力的束缚。在摆脱地球束缚的过程中,在地球引力的作用下它并不是直线飞离地球,而是按抛物线飞行。脱离地球引力后在太阳引力 作用下绕太阳运行。若要摆脱太阳引力的束缚飞出太阳系,物体的运动速度必须达到16.7千米/秒。那时将按双曲线轨迹飞离地球,而相对太阳来说它将沿抛物线飞离太阳。人类的航天活动,并不是一味地要逃离地球。特别是当前的应用航天器,需要绕地球飞行,即让航天器作圆周运动。我们知道,必须始终有一个与离心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的力作用 在航天器上。在这里,我们正好可以利用地球的引力。因为地球对物体的引力,正好与物体 作曲线运动的离心力方向相反。经过计算,在地面上,物体的运动速度达到7.9千米/秒时,它所产生的离心力,下好与地球对它的引力相等。这个速度被称为环绕速度。
      上述使物体绕地球作圆周运动的速度被称为第一宇宙速度;摆脱地球引力束缚,飞离地球的 速度叫第二宇宙速度;而摆脱太阳引力束缚,飞出太阳系的速度叫第三宇宙速度。根据万有引力定律,两个物体之间引力的大小与它们的距离平方成反比。因此,物体离地球中心的距离不同,其环绕速度(第一宇宙速度)和脱离速度(第二宇宙速度)有不同的数值。
      第一宇宙速度是7.8千米/秒,这样可以绕轨道飞行,第二宇宙速度是11.2千米/秒,可以冲出地球的束缚,第三宇宙速度是16.7千米/秒,这样可以飞出太阳系。

    第一宇宙速度
      7.9公里/秒
      在地面上向远处发射炮弹,炮弹速度越高飞行距离越远,当炮弹的速度达到“7.9千米/秒”时,炮弹不再落回地面(不考虑大气作用),而环绕地球作圆周飞行,这就是第一宇宙速度。
      第一宇宙速度也是人造卫星在地面附近绕地球做“匀速圆周运动”所必须具有的速度。但是随着高度的增加,地球引力下降,环绕地球飞行所需要的飞行速度也降低,所有航天器都是在距地面很高的大气层外飞行,所以它们的飞行速度都比第一宇宙速度低。
      第一宇宙速度的计算公式是:
      V1=√(gR)(m/s),其中g=9.8(m/s2),R=6.4×106(m)。
      需要强调的是,第一宇宙速度有两重意义。它既是发射航天器时的最小初速度,也是航天器在绕地球飞行时的最大环绕速度。
    第二宇宙速度
      当物体(航天器)飞行速度达到11.2千米/秒时,就可以摆脱地球引力的束缚,飞离地球进入环绕太阳运行的轨道,不再绕地球运行。这个脱离地球引力的最小速度就是第二宇宙速度。各种行星探测器的起始飞行速度都高于第二宇宙速度。
      第二宇宙速度(V2) 当航天器超过第一宇宙速度V1达到一定值时,它就会脱离地球的引力场而成为围绕太阳运行的人造行星,这个速度就叫做第二宇宙速度,亦称逃逸速度。按照力学理论可以计算出第二宇宙速度V2=11.2公里/秒。由于月球还未超出地球引力的范围,故从地面发射探月航天器,其初始速度不小于10.848公里/秒即可。
      假设在地球上将一颗质量为m的卫星发射到绕太阳运动的轨道需要的最小发射速度为V;
      此时卫星绕太阳运动可认为是不受地球引力,距离地球无穷远;
      认为无穷远处是引力势能0势面,并且发射速度是最小速度,则卫星刚好可以到达无穷远处。
      由动能定理得
      1/2*mV^2-GMm/r=0;
      解得V=√(2GM/r)
      这个值正好是第一宇宙速度的√2倍。
    第三宇宙速度
      从地球起飞的航天器飞行速度达到16.7千米/秒时,就可以摆脱太阳引力的束缚,脱离太阳系进入更广漠的宇宙空间。这个从地球起飞脱离太阳系的最低飞行速度就是第三宇宙速度。
      如果想使物体挣脱太阳引力的束缚,飞到太阳系以外的宇宙空间去,必须使它的速度等于或者大于16.7千米/秒,即第三宇宙速度。
      第三宇宙速度(V3) 从地球表面发射航天器,飞出太阳系,到浩瀚的银河系中漫游所需要的最小速度,就叫做第三宇宙速度。按照力学理论可以计算出第三宇宙速度V3=16.7公里/秒。需要注意的是,这是选择航天器入轨速度与地球公转速度方向一致时计算出的V3值;如果方向不一致,所需速度就要大于16.7公里/秒了。可以说,航天器的速度是挣脱地球乃至太阳引力的惟一要素,目前只有火箭才能突破该宇宙速度。
    第四宇宙速度
      是指在地球上发射的物体摆脱银河系引力束缚,飞出银河系所需的最小初始速度。但由于人们尚未知道银河系的准确大小与质量,因此只能粗略估算,其数值在110~120千米/秒之间。而实际上,仍然没有航天器能够达到这个速度。
      而事实上,宇宙速度的概念是发射航天器的初速度,也就是一次性给予航天器所需要的所有动能。如果不这样,比如说地球上发射火箭,火箭的初速度无法达到第一宇宙速度,但是只要它有不断的动力,也可以进入外太空。
      物体达到11.2千米/秒的运动速度时能摆脱地球引力的束缚。在摆脱地球束缚的过程中,在 地球引力的作用下它并不是直线飞离地球,而是按抛物线飞行。脱离地球引力后在太阳引力 作用下绕太阳运行。若要摆脱太阳引力的束缚飞出太阳系,物体的运动速度必须达到16.7千/秒。那时将按双曲线轨迹飞离地球,而相对太阳来说它将沿抛物线飞离太阳。
      人类的航天活动,并不是一味地要逃离地球。特别是当前的应用航天器,需要绕地球飞行,即让航天器作圆周运动。我们知道,必须始终有一个与离心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的力作用 在航天器上。在这里,我们正好可以利用地球的引力。因为地球对物体的引力,正好与物体 作曲线运动的离心力方向相反。经过计算,在地面上,物体的运动速度达到7.9千米/秒时,它所产生的离心力,下好与地球对它的引力相等。这个速度被称为环绕速度。
      上述使物体绕地球作圆周运动的速度被称为第一宇宙速度;摆脱地球引力束缚,飞离地球的 速度叫第二宇宙速度;而摆脱太阳引力束缚,飞出太阳系的速度叫第三宇宙速度。根据万有引力定律,两个物体之间引力的大小与它们的距离平方成反比。因此,物体离地球中心的距 离不同,其环绕速度(第一宇宙速主)和脱离速度(第二宇宙速度)有不同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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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驽鸟 | 分类:美文网摘 | 阅读:1阅读次数731 | 标签:
  • 30条人际交往的小技巧

       1. 多给别人鼓励和表扬,尽量避免批评、指责和抱怨,不要逼别人认错。

        2. 要学会倾听。不要说得太多,想办法让别人多说。

        3. 如果你要加入别人的交谈,先要弄清楚别人究竟在说什么。

        4. 交谈之前尽量保持中立、客观。表明自己的倾向之前先要弄清楚对方真实的倾向。

        5. 注意对方的社交习惯并适当加以模仿。

        6. 不要轻易打断、纠正、补充别人的谈话。

        7. 别人有困难时,主动帮助,多多鼓励。

        8. 不要因为对方是亲朋好友而不注意礼节。

        9. 尽可能谈论别人想要的,教他怎样去得到他想要的。

        10. 始终以微笑待人。

        11. 做一个有幽默感的人。但是在讲笑话的时候千万不要只顾着自己笑。

        12. 做一个脱离低级趣味的人。

        13. 跟别人说话的时候尽量看着对方的眼睛,不管你是在说还是在听。

        14. 转移话题要尽量不着痕迹。

        15. 要学会聆听对方的弦外之音。也要学会通过弦外之音来委婉地表达自己的意思。 
     

        16. 拜访别人一定要事先通知。

        17. 不要在别人可能忙于工作或者休息的时候打电话过去。除非是非常紧急的事情。

        18. 给别人打电话的时候,先问对方是否方便通话。

        19. 一件事情让两个人知道就不再是秘密。

        20. 你在背后说任何人的坏话都迟早有一天传入这个人的耳朵。

        21. 不要说尖酸刻薄的话。

        22. 牢记他人的名字。养成偶尔翻看名片簿、电话本的习惯。

        23. 尝试着跟你讨厌的人交往。

        24. 一定要尊重对方的隐私,不管是朋友还是夫妻。

        25. 很多人在一起的时候,当你与其中某个人交谈,请不要无视其他人的存在。

        26. 要勇于认错。

        27. 以谦卑的姿态面对身边的每一个人。

        28. 给予他人同情和谅解。

        29. 尽可能用“建议”取代“命令”。

        30. 不要轻易做出承诺。承诺的事情就一定要尽可能做到。

        会说话,就能减少奋斗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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